【转】南京市水务局关于废止和宣布继续有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03来源:南京漏水检测
为贯彻落实省市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部署和《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有关规定,经全面清理和评估,决定废止《南京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等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1),《南京市水务局关于对守信申请人审批服务容缺受理实施办法(试行)》等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详见附件2)。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水务局
2025年8月5日
附件:
一、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 1. 《南京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宁水规字〔2021〕1号)
- 2. 《南京市水务工程规范化工地建设管理办法》(宁水规字〔2023〕1号)
- 3. 《南京市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法人考核办法(试行)》(宁水基〔2021〕114号)
二、继续有效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 1. 《南京市水务局关于对守信申请人审批服务容缺受理实施办法(试行)》(宁水行审〔2018〕616号)
- 2. 《南京市水环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宁水环〔2018〕848号)
- 3. 《南京市水环境建设工程开工手续办理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宁水环〔2018〕849号)
- 4. 《南京市用水定额(试行)》(宁水资〔2018〕853号)
- 5. 《南京市水务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操作细则》(宁水行审〔2018〕874号)
- 6. 《关于全市水务建设工程工地差别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水基〔2019〕167号)
- 7. 《南京市水务局城乡规划涉水事项审查制度(试行)》(宁水计〔2019〕343号)
- 8. 《深化南京市农村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宁水规字〔2021〕3号)
- 9. 《南京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宁水规字〔2022〕1号)
- 10. 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宁水规字〔2022〕3号)
上述10件文件名称中“(试行)”删除,有效期延续至2028年8月3日,并予以重新公布。